一、年审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 年审时间:
每年6月1日至 8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年审期内每月1号到15号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宝泉路中段市地税局一楼),15号之后在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玉泉西路西延段咸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5楼)。
四、年审须持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印章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单位上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及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劳动统计年报102表;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劳动部门签证章的在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在职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五、年审程序:
1.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单位在年审期内持以上资料→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已达规定比例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证明书》,第二联同《年审手册》一同退回用人单位,第三联由单位交地税局申报大厅进行零申报,第一联留残疾人劳服机构存档→单位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证明书》(第三联)向地税局申报大厅进行零申报→地税局申报大厅对零申报单位进行汇总.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单位持以上相应资料→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决定书》,第二联同《年审手册》一同退回用人单位,第三联由单位交地税局申报大厅申报,第一联留残疾人劳服机构存档→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决定书》(第三联)向地税局申报大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局申报大厅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决定书》开具保障金专用缴款票据→单位持《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款或持《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金缴款凭证》在地税局申报大厅以现金方式缴纳
六、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七、 其他事项:
8月31日 前未办理年审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其应缴保障金数额,足额征收,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几次告知仍不予采纳的单位,就业中心将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咨询电话:
029-33559121
九、表格下载
1、年审表一: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年审表二: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